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明确按比例就业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残联厅函〔2022〕6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财税〔2016〕47号)精神及中国残联工作部署要求,现将我区开展2024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二、申报对象
广西行政区域内2024年1月—12月安排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残疾人就业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三、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用人单位登录“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选择法人用户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或登录办理(具体操作详见附件3)。
(二)窗口办理。用人单位携带相关申报材料到就近残联审核窗口进行现场申报。
(三)快递申请办理。用人单位可将申报材料邮寄至就近残联审核服务机构进行申报,邮寄费用自行承担。
四、申报材料
(一)网上办理
进入“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http://zwfw.gxzf.gov.cn/)选择法人用户注册(首次办理用户需要)或登录,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二)窗口办理、快递申请办理
1.《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事项申报表》 (附件1,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附件2,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3.残疾人职工的劳动合同或在编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工资支付单位与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不一致的,在计算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比例时,应当计入与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4.残疾人职工是劳务派遣人员的,除残疾人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合同外,还需提供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5.当用人单位所申报残疾人的相关信息在系统中无法调取时,需要提供纸质版证明,材料如下(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8级)》。证件不在有效期内的,不得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信息在认证系统内无法识别,需本人(或监护人)到当地退役军人事务局进行证件信息备案维护。
(2)残疾人职工工资凭证(可为银行流水明细、个税申报表或其他工资发放凭证);
(3)残疾人职工个人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社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4)残疾人职工个人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加盖医保机构业务专用章)。
五、相关说明
(一)2024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未在2025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到当地主管税务部门自主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可向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相关事宜;向税务部门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二)残疾人职工的认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经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可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实行动态监控。
(三)通过劳务派遣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相关联的劳务派遣机构,需进入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https://www.cdpee.org.cn/)进行劳务派遣资质备案后,用人单位才可进行联网认证申报。
(四)单位如有招聘残疾人就业意向和计划,可与当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联系。
六、本通告自刊登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指导中心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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