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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残联“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3-07-18 来源:柳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自治区党委区直机关工委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清廉机关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直工发〔2022〕10号),按照《中共柳州市委员会印发〈中共柳州市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清廉柳州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柳发〔2022〕4号)要求结合柳州市残联法定权责范畴,从行使职权的法定性、准确性、操作性出发,立足于规范一把手与领导班子的权力边界,梳理出市残联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两清单)。

一、权力清单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贯彻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各项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等责任,依规依纪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重点用好管住以下重点领域拥有的权力。

(一)关于决策权方面

 1.谋划部署主导权。决定对市残联党建、党风廉政、意识形态、业务工作的谋划部署,以及工作的时序安排等。

 2.选人用人建议权。对市残联的选人用人具有提名权和建议权;对上级到市残联考察使用干部具有推荐权;对干部的提拔使用、挂职锻炼、轮岗交流等具有建议权。

 3.工作分工安排权。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含处级干部)分工(协助)范围;指定班子成员临时主持工作、暂代行使“一把手”职权;委托(授权)班子成员或科室负责人行使审批、签发等事权。

 4.干部日常管理权。对市残联干部的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和惩戒追责,以及请(休)假、外出、慰问、培训(学习)、值班(勤)安排、考勤考核、谈心谈话等事项进行日常管理监督。

 5.机构编制动议权。对市残联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职责和编制职数的调整变更等事项,进行动议审核把关。

 6.财务资产处置主导权。对市残联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预(决)算的编制、申报或调整以及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等事项,具有主导权。

 7.重要文稿签发权。审定签发涉及市残联重要文件、稿件、信息、纪要及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牵头起草的规章制度、实施意见等。

 8.重要会议主导权。作为召集(主持)人,决定重要会议(党组会、理事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会)的时间地点、议题内容、参加(列席)人员,掌握会议节奏、发言顺序(时间)及表决方式等。

 9.应急指挥处置权。决定市残联突发事件和紧急敏感情况的应急处置。

10.联络协调主导权。决定对外交流、联络协调、协同协作等事项的安排。

11.其他重要权力。对本清单以外的、暂未明晰且容易诱发腐败的重要权力。

(二)关于执行权方面

  1.组织传达学习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及时在市残联组织传达学习。

  2.提出贯彻意见权。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等,结合市残联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措施。

 3.贯彻落实部署权。决定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的决策部署、指示批示的组织方式、实施举措、力量配置等。

4.执行反馈报告权。决定向上级报告执行中遇到的困难问题、进展等情况,并可提出意见建议。

(三)关于监督权方面

1.党建工作监督权。作为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党组班子成员、党支部及其负责人落实管党治党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党员干部落实有关制度规定。

2.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权。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党组班子成员、党支部及其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意识形态工作监督权。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党组班子成员、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集体决策监督权。作为单位“一把手”,对市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所属事业单位贯彻落实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业务领域各项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要求的执行落实情况。

5.个人事项报告监督权。对市残联领导班子成员、处级领导的个人事项报告情况进行监督。

二、负面清单

(一)严禁对工作敷衍塞责。不得在工作中有推诿、敷衍、扯皮现象,不得把自己等同于副职成员或普通干部,随意放松职责要求和降低工作标准,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二)严禁违规违纪违法以权谋私。不得有违规违纪违法或出格行为,不得利用职权和个人影响以权谋私,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有生活作风问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三)严禁违规干预敏感事项。不得违规干预插手选人用人、项目投资、工程建设、审批监管等敏感事项,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严格履行程序。

(四)严禁违反民主集中制。对“三重一大”事项,不得由个人决定或以现场办公会、圈阅等方式作出决定;不得对干部职务任免、人员调整调动、轮岗交流挂职和公务员考录、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招聘等人事事项,以及评比考核、表彰奖励、惩戒追责等奖惩事项,作先行发言或作倾向性发言,应严格执行末位发言表态;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

(六)严禁违反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得瞒报、漏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应严格遵守《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严禁其他违反党纪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对市残联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三、监督保障机制

为确保上述“两清单”能够有效执行,按照制度化、公开化、信息化要求,建立以下监督机制。

(一)公开机制。以市残联党组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开印发“两清单”,接受民主监督。

(二)述评机制。将“两清单”的执行落实情况纳入“一把手”个人年度述职报告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报告的内容范畴,接受评议监督。

(三)督导机制。将“两清单”执行落实情况纳入巡察和派驻监督的内容范畴,接受上级监督。

(四)问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和制度规定,接受监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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